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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火炬计划项目暂行管理办法
2008-09-18
第一条 火炬计划是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和地方科委负责组织实施,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的一项指导性开发计划。
第二条 火炬计划是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火炬计划项目分国家和省两级,省级火炬计划实行合同制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资金实行省、地(市)、县和项目承担单位匹配的原则,同时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其中省里投入的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
第四条 凡申报报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项目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要求,其技术应属于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高技术领域: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机电一体化、新能源、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
2、项目所采用的技术应当是先进而且成熟、且经过了产品(样品、品种、样机)技术鉴定,达到商品化生产的阶段(对国家专卖产品、食品、医药类产品需要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生产许可证);
3、项目产品投产后能形成一定的规模,并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技术力量(或技术依托单位),同时要具备生产所需要的各种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履行《火炬计划项目合同书》中所签定的各项条款,有按期偿还项目贷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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