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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05-11-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作好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促进我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和及时,充分发挥火炬统计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宏观管理中的作用,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火炬计划统计是一项极为重要、责任重大的基础性管理工作。它是对火炬计划各承担单位科技活动和经济活动状况的定量综合考察,也是全面了解、考核和跟踪研究我省火炬计划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是我省编制火炬计划年度报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发展策略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炬计划的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以保证火炬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健康、稳步地发展。
  第四条  我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在科技部统一部署下,由省科技厅、各市(行署)科技局、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产业基地等省内火炬计划统计执行部门分别负责统计所分管范围内的火炬计划统计任务。
  第五条  被调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任何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第二章    统计制度
  第六条  省火炬计划统计的具体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应在省科技厅的指导下,根据每年度全国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会议精神,完成火炬统计年报及季报任务、全省火炬统计的数据汇总工作;协助省科技厅组织并搞好省内火炬统计人员的培训。省科技厅火炬统计的上报工作由科技厅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审核,并经主管厅长批准后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第七条 火炬计划统计的内容包括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情况、高新区综合情况、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地方火炬计划实施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等。
  第八条  国家级高新区、民营科技企业示范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及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和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的统计情况直接报省科技厅;非国家级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创业服务中心)等的统计情况由所在地市(行署)科技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省科技厅。
  第九条  省火炬计划统计数据的上报方式分季报、快报、年报。
  年报采取集中汇总方式,汇总时间每年另行通知,汇总时按要求带齐应交资料,并请审核后加盖公章;季报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上报,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以前将审核过并加盖公章的季报结果报送省科技厅;快报的上报时间,每年另行通知,请按要求将领导签字盖章后的报表报送省科技厅。其中,火炬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实行快报、年报制度;高新区区内企业和区外企业情况调查实行快报、季报、年报制度;高新区综合情况、科技企业孵化器情况、大学科技园情况、留学人员创业园情况、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情况、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情况的调查实行季报、年报制度。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公布与管理
  第十条  黑龙江省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全省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最终审核、检查。地方科技管理部门、高新区等的统计机构必须健全火炬计划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证提供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对外、对上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全省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综合统计资料由省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公布,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火炬计划统计范围内的统计资料由地方科技部门和高新区负责公布。凡需公布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必须经相应单位的负责人签批(或盖章)后方可公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数据的保密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能对外公开的数据不得擅自向外公布。
  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做好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
  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高新区应鼓励统计人员充分利用统计信息开展统计分析、统计预测、统计监督,同时利用可以公开的信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十二条  省内各市(行署)科技局和高新区等要明确一名主管火炬计划统计工作的领导,并根据需要设置火炬计划统计专职人员,配备相应的设备和经费。统计负责人名单须报省火炬计划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火炬计划统计负责人职责是:
  1、完成省科技厅统一布置的本系统火炬计划统计工作。
  2、搜集、整理、提供本系统的火炬计划统计资料。
  3、对本系统的火炬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督。
  4、管理本系统内火炬计划统计单位的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火炬计划统计人员应具备工作态度严谨认真,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等基本素质,同时具有统计专业知识和中专以上学历。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全省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地市科技局和高新区等统计部门、统计人员及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表彰。表彰分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评定采取各单位推荐,省科技厅统一组织评奖的方式。推荐条件
  1、单位领导重视统计工作,有专职统计人员和必要的统计设备。
  2、完成规定的火炬计划统计报表及快报(或汇总)任务,数据可靠、数量齐全、报送及时。
  3、参加每年度统计培训会议,并能认真贯彻落实。
  4、能对统计情况做出分析,在预测和监督方面成绩显著。
  第十六条  对于在火炬计划统计工作中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省火炬计划办公室将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六)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火炬计划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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