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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
2004-04-05     
     
    
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建工作,加速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好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暂行办法》和《“十五”期间大力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行署)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
    第三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工作,由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具体办理有关事宜。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含义。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专门化科技服务组织,通过提供研发、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等方面的支持、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它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服务机构。
    第五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孵化器的管理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得力,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二)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孵化企业使用面积占2/3以上。孵化器在孵企业达50家以上,其中在孵化场地内的企业达60%以上。专业孵化器条件适当放宽。
    (三)孵化器的服务设施齐备、孵化功能健全。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以及企业策划等多方面的服务。
(四)当地政府重视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应给予孵化器一定的启动资金,一般不低于50万元,同时要给予相应的扶持。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和毕业标准,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运营状况良好。
    第六条   孵化器的分类。
(一) 综合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 专业技术孵化器;
(三) 大学创业园;
(四) 海外学人创业园;
(五) 国际企业孵化器。
    第七条  各市(行署)、县(市、区)应坚持政府倡导、创办主体多元化、创办形式多样化,管理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结合地域特点因地制宜组建一批各具特色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八条  入孵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和生产(依据国家适时发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二)新创办的或年技工贸总收入在50万以下运行不到2年的企业。
(三)技术开发能力较强,以自主开发为主,产品市场潜力较大。
(四)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五)被孵化企业孵化期为3-5年。
第九条 入驻孵化器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近两年的发展规划、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及企业的相关基础材料。
(二)经认定的入孵企业与孵化器签定入驻协议书。
    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二)年技工贸总收入达150万元以上,有5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负责人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孵化器,应填报《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表》和撰写申报材料,经市(行署)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处,经省科技厅认定并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颁发《黑龙江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符合国家级孵化器标准的由省科技厅按有关规定审核后报请国家科技部认定。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将定期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对连续二年达不到标准的,将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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